百噸柴油被海關沒收
是出海自用還是非法運輸
香港船主提起行政訴訟
改裝油柜能否自圓其說
《灣區(qū)睇法》——漁船上的百噸柴油
2019年10月22日凌晨,大鏟海關緝私分局民警在南沙港水域巡查時,發(fā)現(xiàn)一艘粵港澳流動漁船形跡可疑。船上有三名船員,沒有進行捕魚作業(yè),且捕魚設施已干燥發(fā)霉。
經查驗,該船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和香港運作牌照均已過期,既沒有入境資質,也沒有《捕撈許可證》。民警還發(fā)現(xiàn)床底后甲板下面有隱藏油口,裝有大量柴油。
由于該船無法提供柴油合法運輸入境的證明,民警將船只扣押,船員帶回立案調查。船長唐某宗稱自己與船主并不認識。船員供述稱受一名叫杰哥的人雇傭,在香港離島附近水域登船,將該船從香港開回東莞,登船時船上的油倉已有柴油。后來,船長唐某宗表示該涉案漁船運輸柴油入境的行為由其負責。
2019年11月19日,大鏟海關對唐某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在扣的成品油140.6噸。
同年12月5日,一直未露面的香港船主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判令大鏟海關返還罰沒的柴油。
漁船出海打魚需要柴油作為動力,如果裝載的柴油是為了正常作業(yè)使用,則屬于合法用途。那么涉案漁船裝載的柴油量是否合理?
從海關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中,法官發(fā)現(xiàn)涉案漁船的船中和船尾一些正常功能艙全部被改裝成油柜,船舶載重量約200噸,卻裝載了170多噸油,遠遠超出正常需要,有非法運輸柴油的嫌疑。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于在內地海域存儲運輸或者買賣成品油的,必須要有齊全合法的手續(xù),否則相關執(zhí)法機關可予以罰沒。
承辦法官楊芳介紹,從香港海域進到內地海域,須遵循內地對粵港澳流動漁船的管理規(guī)定。本案中,海關僅沒收了船中和船尾被改裝油柜里的油,保留了駕駛艙主柜油柜的油,該部分視為船主的合法財產。
一審法院依法認定大鏟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行政庭副庭長紀紅玲介紹,上訴人提出了兩點抗辯意見,首先聲稱船舶是從香港返回東莞做檢修,但該船滿載近200噸柴油,從證據(jù)審核認定上看,不符合常理。其次,主張油品是作為海上捕魚自用,但涉案船籍相關證書及運營牌照早已過期,未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yè)捕撈許可證,因此上訴人的說辭沒有有力的證據(jù)支持。
經綜合比對雙方的證據(jù),廣東高院采信了海關的證據(jù),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