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家族企業(yè),兄弟反目成仇
股東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
跨境企業(yè)權力交接困難重重
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
邊界如何權衡
《灣區(qū)睇法》——家族企業(yè)爭產風波
臺灣居民陳某一家在香港設立公司,后來又由香港公司出資,在佛山成立一家化工公司,法人代表登記的是哥哥陳某慈。
2018年8月,弟弟陳某貴拿著香港母公司的股東決議,要求變更佛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自己。沒想到,卻遭到了佛山公司的無視,陳某貴遂對佛山公司提起了訴訟。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法官禤君介紹,由于原被告都是臺灣居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因此此次糾紛處理應適用佛山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雖然法院受理了陳某貴的訴訟請求,但法官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陳某貴作為原告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于是法院以陳某貴無權提起訴訟為由駁回起訴。陳某貴不服,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此前,陳某貴提供香港母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里,涉及罷免舊股東陳某慈,任命陳某貴為佛山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這是最重要的證據(jù)。
但是陳某慈也向法院提供一系列證據(jù),佐證其父親已經臥病在床,意識模糊,股東決議并不是父親的本意。
那么,法官是如何看待這份股東決議的效力?陳某貴試圖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來取得佛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位置,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佛山中院羅凱原法官作出了考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需要根據(jù)《公司法》以及章程的規(guī)定去行使權利。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提出意見或要求的,應當具備公司股東資格。
本案中,陳某貴聲稱自己是香港母公司任命的佛山公司新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自己有權提起訴訟,但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陳某貴并不具備佛山公司的股東、董事或監(jiān)事等法定的主體身份,從法律上來看,陳某貴對佛山公司而言就是一個“外人”。至于股東決議是否履行、如何履行這些都屬于公司內部運行和管理的事宜,應該由股東會自己提出意見,作為“外人”的陳某貴無權干涉公司內部的管理。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陳某貴無權提起本案的訴訟,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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