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票折成借款
結果差點打了水漂
有價證券能否算作借出去的“錢”
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
法官又該如何定奪
《灣區(qū)睇法》——借出的股票
2015年,香港李先生向汕頭王先生借款人民幣6182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為每月2.5%。
協(xié)議簽訂后,王先生通過轉賬和現(xiàn)金支付的方式,向李先生支付了借款210萬元現(xiàn)金,其余款項則通過向李先生指定的案外人交割其在香港持有的股票折算而成。
還款期限到了,李先生未歸還錢款。王先生多次催款無果,向法院提了訴訟,考慮到李先生實際還款能力,請求判令其歸還借款4000萬元。
一審中,王先生提供了借款協(xié)議、銀行轉賬憑證和香港證券公司的月結單,證明其向李先生交付借款210萬元現(xiàn)金,剩余5972萬元以交割股票方式支付。
汕頭中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借款合同的標的應為貨幣,盡管股票屬于有價證券,但王先生向李先生交付股票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履行了出借義務。因此,認定王先生向李先生實際借款金額為210萬元。一審判決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王先生提交了李先生出具的聲明書。聲明書中,李先生同意接收王先生交割的股票,作為王先生向其交付的借款,雙方對借款金額達成共識。那么在法律上以股票交割的形式構成的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股票能否作為借款的一部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辜恩臻表示,要判斷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首先要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王先生和李先生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雙方具有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其次,王先生交割股票后,雙方約定以交割日前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確定股票價值,并將股票價值作為借款金額,因此雙方的借貸金額是可以確定的。再次,從李先生獲取股票的目的看,李先生取得股票后,直接將其賣出獲取了相應的資金,實現(xiàn)資金的融通,因此借貸目的也得到明確。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借款是一個資金融通的行為,但獲取資金的形式不限于直接交付貨幣,法律上并未禁止當事人以交割股票的方式來履行出借義務,故對雙方通過交割股票的方式完成借款支付予以認可。遂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汕頭中院一審判決,判令李先生返還王先生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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