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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粵港車牌惹的“禍”

2021年11月11日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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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粵港車牌引發(fā)糾紛

申請人不符合申領條件

代辦協(xié)議是否有效

雙方應承擔什么法律風險

《灣區(qū)睇法》——一塊粵港車牌惹的“禍”


  香港陳先生為方便自己粵港兩地出行,與恒榮公司簽訂了《深圳灣車牌辦理協(xié)議》,約定由恒榮公司辦理粵港車牌,陳先生分期支付費用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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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依約支付40萬元后,牌照仍未辦理下來,雙方協(xié)商未果,陳先生向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上述協(xié)議無效,恒榮公司全額退還辦理費用40萬元,并支付占有費用期間的利息,公司股東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這份粵港車牌辦理協(xié)議是否有效?按照2018年粵港兩地車牌辦理的規(guī)定,申請主體應為香港公司,且其應在廣東地區(qū)投資設立公司。陳先生雖是香港居民,根據(jù)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如果沒有擔任廣東地區(qū)人大代表,也不是慈善人士,也未在廣東投資設立公司,他是不具備申請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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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法官郭成表示,該協(xié)議不僅違反了政府部門對粵港兩地車牌的管理秩序,還擠占了粵港兩地車牌的稀缺資源,妨礙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認定該協(xié)議無效。

  股東李某是否應對恒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李某以恒榮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要求陳先生將辦牌費用打入他的銀行賬戶,收款后也未將款項轉(zhuǎn)入公司賬戶,且在同類型涉訴的幾個案件中均出現(xiàn)該情況。李某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股東義務,其行為屬于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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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據(jù)此認定,李某過度控制公司,恒榮公司淪為他的工具,其個人財產(chǎn)與公司財產(chǎn)相互混同,公司喪失獨立人格,遂判令恒榮公司返還陳先生40萬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先生對協(xié)議無效同樣具有過錯,因此無權請求支付合同期內(nèi)的資金占用費。

  法官提醒,當事人在粵港澳大灣區(qū)從事民商事活動時,應遵守當?shù)胤煞ㄒ?guī)和政策,合同的預期利益才能夠依法實現(xiàn),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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